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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却积极开车接应,6月2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6年12月21日晚,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货车形迹可疑,遂上前检查。经讯问,陈某承认车内的4辆电动车系郑某(另案处理)指使另外3人盗窃所得。原来,郑某为了盗窃电动自行车后转赃方便,租用陈某的货车进行转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所转运的4辆电动车价值75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当得知对方在进行违法盗窃时,却依然积极为犯罪嫌疑人开车接应,并对盗窃所得进行藏匿,其行为只是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分工的不同,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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