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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调查事务所擅授荣誉称号成被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2-05-13  
    新华社天津5月11日电   一家调查事务所擅自对企业授予荣誉称号,使企业因涉嫌虚假宣传而遭到有关部门处罚。由此,企业将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罕见的民事案件,依法判决事务所除退还原告交纳的3500元费用外,并赔偿原告因被处罚而受到的部分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据介绍,2000年10月,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天津分所电话通知天津市西青区日欣食品厂,称其被评为“社会公认满意单位”和“3·15信誉单位”,并向其颁发了“质量百优示范单位”证书及标志牌,收取2000元。次年2月,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天津分所又向原告颁发了“3·15信誉产品”证书及标志牌,收取原告1500元。

    天津市西青区日欣食品厂对这两项荣誉信以为真,为扩大企业影响力,将上述两项荣誉内容印在了产品的外包装上。但很快,工商机关便以涉嫌虚假宣传对原告作出了罚款4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1.8万余元的处罚。

    和平区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叶宏伟分析说,被告超越经营范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授权便对企业进行乱认证,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故其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方作为经营者应当了解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其对被告所发证件的合法性未加核实,就将相关标志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其行为也存在过错,所以其对产生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半责任。

    叶宏伟说,当前社会上有一些组织以企业名称或者产品排序、上榜等为名,弄虚作假,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依据的信息,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营销活动。当企业或个人碰到上述情况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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