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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重创12岁男孩终审获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2-04-30  
    昨天下午,一个被危险废弃物烧成重伤的小学生,在二中院法庭上获得了79万元的赔偿,但他父母仍是伤心不已,这个原本活泼可爱的孩子将带着满身伤疤踏上今后的漫漫人生路。

  2000年5月7日,12岁的郝某和两名同学在垃圾坑里捡了个内装液体的针剂瓶,出于好奇,他们把瓶内的液体集中灌进空矿泉水瓶里,藏在自家楼道中。5月8日晚7时40分,杨某和他的堂妹来找郝某玩耍,郝某提议玩“酒精”。他们从楼道取来那个矿泉水瓶,并将少许液体倒在地上用火柴点燃,当火势渐小时,郝某将液体向火上倾倒,突然升高的火焰一下子把杨某的脸、脖子、前咽和右上肢点燃。经诊断,小杨的头、面、颈部、前胸烧伤15%,直到现在还在整形外科医院进行整形治疗。

  2001年4月,小杨的父母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郝某点燃的“酒精”是北京某制药厂倾倒在垃圾坑的废弃硝酸甘油,该厂违法倾倒危险品,致使孩子受伤,他们应承担80%至90%的侵权责任;郝某点燃捡来的硝酸甘油,他的监护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杨的父母要求制药厂、郝某赔偿各项费用119万元。而制药厂认为,自己没有违法倾倒废品药物,小杨的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郝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郝某与小杨点燃“酒精”属共同危险行为,小杨烧伤是因当时刮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小杨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品,自己也是受害者,并要求杨某退还垫付的治疗款,制药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三方均不服,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较少为由,分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查明,几年来,该制药厂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当地农民吴某运输。制药厂并未给吴某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吴某即将废物倾倒在事发地垃圾坑内,制药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而郝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法院终审判决制药厂赔偿杨某医疗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69万余元;郝某赔偿杨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

  79万元的赔偿多还是少,一个12岁孩子满身的烧伤让我们看到的不应该只有这些。危险废弃物到底在我们周围还隐藏了多少?由于一些危险品经营者安全意识的淡薄,给好奇心极强的孩子们带来莫大的安全隐患,面对已经发生的惨剧,谁在扪心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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