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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炒股亏损 法院裁定“保底”条款协议是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2-04-23  
     

  李、冯两人“钱”“才”资源互补合作炒股,结果因炒“糊”了而对簿公堂。昨日,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股票买卖纠纷案,原被告辩论焦点集中在“保底”条款上。

 

  去年6月,李某、冯某签定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资源互补,由李某出钱、冯某操盘,共同炒股,事成之后利润对半分成。为了稳妥起见,协议还制定了“保底”条款:经营中如果出现连续三个月内亏损15%以上(即资金剩下85 %以下),李某可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冯某必须把亏损金额全部补回。

  结果,他们连续三个月炒“糊”了,亏损金额约有人民币27万元,双方于上月终止协议。

  100多万元股本,在证券行转一圈就打了个折,李某心疼不已,于是状告冯某,诉称:被告百般拖延,拒不履行约定,未填补亏损“窟窿”。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7万元。

  昨天,冯某代理人在庭上首先表示,“保底”条款应确定无效。因为《合作协议》属个人合伙炒股,条款违背了个人合伙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冯某合法权益。故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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