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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第一贪”胜利油田大明公司原总裁李荣兴被判死缓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吕霞   发布时间:2006-05-26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6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公司总裁李荣兴等三人贪污、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荣兴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黄敏、刘毅因犯贪污罪被判五年,并分别被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40万元。

    被告人李荣兴,男,1953年10月18日生,山东省宁津县人,汉族 ,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高级经济师,原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被告人黄敏,男,1960年1月28日生,福建省永泰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井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田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刘毅,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无业。

    2003年9月,李荣兴经与刘毅、黄敏事先预谋,在大明公司与黄敏的井田公司合作开发“井田花园专家住宅小区”项目时,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等手段,由黄敏从大明公司向井田公司投入的1.34亿余元投资款中,以咨询费的名义套取了3500万元,并将2500万元汇入为贪污大明公司投资款而由刘毅专门成立的北京“华嘉兴”咨询有限公司帐户。案发后,山东省检察机关追缴赃款3217万元。

    1999年4、5月,李荣兴与大明公司原副总裁西景杰、大明博杰投资公司原总经理李延永经事先预谋,待“石油大明”股票上市后,将大明公司收购的帐外股票卖出,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私分股票所得款。同年6月,“石油大明” 股票上市,三人即将大明公司帐外股票卖出,将198余万元帐外股票款私分。被告人李荣兴分得100余万元。

    另外,李荣兴自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间,利用其担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大明博杰投资公司、华泰通公司、大明公司副总裁西景杰、大明公司副总裁兼油气事业部总经理余高伟、大明济北公司总经理马占东等17个单位和个人所送人民币430.53万余元、10万元银行储蓄卡一张、美金3万元(折合人民币248303元)、港币5.6万元(折合人民币60261.20元)、高级组合音响一套,价值125180元。受贿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483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荣兴和黄敏当庭表示要上诉。

    有媒体报道称,由于李荣兴案涉及金额之巨在国内石化行业堪称“第一大案”,目前已经成为石油石化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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