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兆彬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于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间,非法收受原厦门市石油公司总经理陈燕新等4人送给的款物折合人民币59989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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