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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网上贩黄一号案今日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4-10-14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宏彬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一审宣判,梁宏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宇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剑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10月9日对此案审理全过程进行了图文直播
。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宏彬与李宇飞于2004年5月间,合谋建立网站牟利。后二被告人共同租用北京立诚时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台IP地址为211.167.73.73的服务器,通过使用北京易商慧点科技有限公司短信注册收费特服号码:1212705,建立短信注册收费连盟。在与被告人于剑浩协商后,将于剑浩注册的,由被告人陈栋放置20余部淫秽影片的www.17gan.com 等网站放在该服务器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达到牟利的目的。截至2004年7月12日,www.17gan.com网站上淫秽影片的点击量达到16000余人次,经营网站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余元。
在法庭审理中,梁宏彬辩称,不知道网站上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影片,对www.17gan.com网站放入其租用的服务器亦不知情。被告人李宇飞辩称自己在客观上造成了淫秽物品的传播,但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被告人于剑浩辩称,自己不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而建立网站,并在网站上发现有淫秽电影时予以删除,自己也没有获利。被告人陈栋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点击量不正确。
对于梁宏彬的辩解,经查,梁宏斌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知道网站中有黄色电影并编写设置了手机短信收费平台的程序,使用户通过手机注册,能够看到黄色淫秽内容的电影。李宇飞、于剑浩的供述均证实,通过梁宏彬把17gan网站放入服务器中的事实;且书证材料亦证实梁宏彬所用电脑曾访问17gan网站,梁宏彬的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梁宏彬辩护人关于梁宏彬没有经营淫秽网站的直接故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梁宏彬为达到牟利的目的,明知是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仍在互联网中传播,其主观上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直接故意;经质证确认的证据证明梁宏彬不是主动投案,不具备自首成立的条件。
对于李宇飞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宇飞为牟利,明知网站上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影片,仍伙同梁宏彬、于剑浩在互联网上予以传播,李宇飞否认具备犯罪故意的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李宇飞辩护人提出李宇飞主观恶意不大,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李宇飞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宇飞为牟利,与梁宏彬共同租用服务器,并联系于剑浩,通过梁宏彬将于剑浩注册的具有淫秽视频文件的网站接入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李宇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非是次要、辅助作用;没有证据证明李宇飞有立功情节,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
对于于剑浩的辩解,经查,于剑浩为牟利建立www.17gan.com网站,并通过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将该网站接入服务器中,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有经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于剑浩辩护人提出的于剑浩主观恶性不大,作用相对较小,没有获得实质利益,系初犯、偶犯,请求对于剑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根据,法院院不予采纳。
对于陈栋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点击量不正确的辩解及被告人梁宏彬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梁宏彬等获利16000元与事实不符,李宇飞的辩护人、于剑浩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对淫秽影片的点击量的次数及非法获利的数额的指控不正确被告人陈栋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所租用服务器上的17gan网站链接列表中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点击量截图上显示的数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均证明,淫秽视频文件的点击量达到16 000余人次。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梁宏彬、李宇飞及于剑浩获利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人经营网站的非法收入为16 000余元。被告人利用网站上的淫秽电子信息获取的收入均属于违法所得,辩护人亦没有证据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故被告人陈栋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于梁宏彬、于剑浩的辩护人提出为被告人提供服务器和特服号码的公司未尽监督职责,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宏彬、于剑浩作为具有完全形式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独立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相关公司未尽监督职责并不能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宏彬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宇飞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于剑浩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栋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同时判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零九十一元七角,上缴国库;
在案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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