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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对廖军等44人走私红油案一审宣判。44名被告人中,除胡永洁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知道所参与的是走私活动而被宣告无罪外,其他4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主犯廖军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9万元;另外4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此案自8月8日开庭审理,开庭持续三天半,10天后一审尘埃落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被告人廖军、周华胜、李国强、潘伍光、鲁桐能等6人伙同香港华信公司鲁志能(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顺港6船,并按照股份出资作为该船的流动资金(备用金)运输河沙。2001年2月,股东们为了丰厚的利润,决定利用该船运输建筑河沙来往之机走私红油入境销售牟利。在廖军的指挥下,被告人廖银叶专门负责走私柴油款项、账目等财务工作。被告人鲁桐能、周华胜、李国强分别负责管理买卖走私柴油款项,购买及销售走私柴油,以及发放奖金给参与走私柴油的船员。他们还雇请了被告人梁执九为顺港6船的船长,雇请了被告人杨少强等11人为该船船员。每次该船从顺德区出发借运沙之机到香港后,被告人就联系油船购买红油,之后,将柴油运回顺德高赞水域、南涌水域一带销售给被告人麦旺炳、陈正桐、赖满等人,从中牟取巨额暴利。随后,他们又先后有分有合出资购买顺港16船、顺港26船和顺宏海11船等3艘船只,大肆进行走私活动。截至2003年4月,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此四艘船从香港走私柴油(俗称红油)合计共15159.58吨,共偷逃应缴税款共人民币8884664.27元。 随着以被告人廖军、周华胜等为首的走私分子大肆进行走私柴油入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正桐、麦旺炳等9人分别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向顺港6船、顺港16船、顺港26船购买柴油共2368.616吨,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3881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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