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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7·17”透水事故责任人黎东明被一审判刑20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蒋桂斌、黄星航   发布时间:2002-06-07  
    新华社南宁6月6日电   今天,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丹“7·17”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一审判决,包括原总经理黎东明在内的23名南丹龙泉矿冶总厂原主管和员工,分别被判有罪。黎东明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2400万元;该厂被冻结在银行的存款,扣除以上罚金后,余下的241299076.86元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龙泉矿冶总厂原副总经理王国亮、韦家农等22名原主管和员工,分别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单位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各罪中的一罪或数罪,受到法律应有的判处。

    法院认为,去年7月17日,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有关人员在政府有关部门明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矿工冒险下矿作业,造成特大透水事故,共有81名矿工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黎东明等人与南丹县原主要领导串通一气,瞒报事故长达半个月。在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时,为保全龙泉矿冶总厂的非法利益,黎东明等人利诱、唆使、劝说部分了解事故实情的人员对外界隐瞒真相,阻止其作证并指使有关人员作伪证,致使事故未能得到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妨害作证罪。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龙泉矿冶总厂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黎东明等人分别积极组织、指挥、实施非法采矿,以上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龙泉矿冶总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黎东明等人分别代表龙泉矿冶总厂行贿,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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