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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蒋桂斌、黄星航   发布时间:2002-06-06  
    新华社南宁6月5日电   今天,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策划瞒报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共318.5万元人民币;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36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

    连日来,法院已对涉及“7·17”事故的共32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人民币,其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共7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其受贿非法所得赃款1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瑞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受贿罪;同时,万瑞忠在“7·17”事故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事故隐瞒不报,也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唐毓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6万元,美元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此外,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95万元人民币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7·17”事故发生后,唐毓盛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万瑞忠等人对事故瞒报,也不组织抢险、调查,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据了解,发生“7·17”事故的南丹龙泉矿冶总厂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黎东明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偷税罪,法院将择日对他们作出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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