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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能否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8-04  
    【案情】某日,王某、陈某租乘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办事。李某驾车行经某单位时,因有私事需要办理,遂将车停在路边,自己下车办事,王某、陈某则坐在车上等候。此时,何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从后面驶来,因疲劳驾驶及车速过快,大货车撞在出租车尾部,造成出租车全部报废、乘客王某、陈某当场身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大货车司机何某被刑事拘留,后移送法院审判。出租车司机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出租车被毁的损失;乘客王某、陈某的近亲属听说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赔偿精神损失,就以出租车司机李某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王某、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王某、陈某的近亲属能否以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出租车司机李某,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起诉李某。理由是:一、虽然王某、陈某租乘李某的出租车,双方已经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李某负有将王某、陈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责任;同时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车毁和王某、陈某身亡,表面上看是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将王、陈俩人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究其原因,李某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未能将王、陈俩人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大货车司机何某违章驾驶所致,李某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在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对李某来说,这起交通事故是否属不可抗力,是本案中的关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李某将车正常停放在路边,他对何某引发交通事故致其车毁客亡的结果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更无法克服。因此,这起交通事故对李某来讲确属不可抗力,故他不承担民事责任。三、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王某、陈某与出租车司机李某均是何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他们都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物质损失;当然,他们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王某、陈某及李某都应以肇事司机何某为被告;王某、陈某作为被害人,他们的损失是由于何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而不是由于李某违反合同造成的,因此,他们只能起诉何某,不能起诉李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李某。理由是:一、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王某、陈某租乘李某的出租车,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李某就应当将王某、陈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陈某身亡,且王某、陈某身亡不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李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王某、陈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王某、陈某虽然是交通肇事案中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他们也是客运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损害赔偿。在有条件进行选择时,他们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和程序要求得到赔偿。四、虽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在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通常来说,不可抗力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交通事故是人为因素引发的,不属不可抗力。因此,李某不能免责,故王某、陈某的近亲属可以起诉李某违反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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