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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高于财产利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徐爱国   发布时间:2002-05-13  
    被告贝莎继承了一间长期无人使用的房产。10年来,该房屋时时发生被破门而入的事件,遭到了一些损坏。因此,原告和她的丈夫用木板封住了窗户,贴上了禁止入内的标识,并在屋里设了一个猎枪发射机关,但没有任何警告标记来提示该枪的存在。本来,此目的是射入侵者的腿,贝莎的丈夫后来也承认自己当时“厌倦被人骚扰”,但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本案原告等二人以前曾到过这个房屋,当他们再次闯入该房子时,猎枪发射,原告右腿受伤,部分胫骨被打开了花,不得不住院40天治疗。原告对贝莎提起诉讼,初审法院判给了2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和1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被告不服,一直上诉到衣阿华州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莫尔认为,原告表明:他知道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他没有权利闯入该房间去偷水瓶和水果罐。但也进一步表明:他已经对此认罪,认可被处以50美元的罚款和60天的监禁。被告在初审和上诉审中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为了防止夜盗和小偷的非法侵入,法律允许在房间和仓库里使用弹簧枪”。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同伴在闯入被告房子的时候实施了盗窃行为,初审法院的法律意见第2条引用并分析了使用弹簧枪的早期案例史,指出,只有在防止暴力重罪或者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使用弹簧枪。法院意见第6条认为,“禁止房屋的所有人以使用暴力的方式,有意或者故意地伤害一个非法闯入者,这种伤害包括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导致身体的严重伤害。因此,禁止房屋的主人设置弹簧枪和相似的危险装置,因为这些装置可能侵害非法入侵者的生命或者导致他身体的伤害。非法入侵者违法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这个规则。只有当非法入侵者实施暴力重罪,或者从事足以判定死刑的重罪,或者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使用弹簧枪及相似的危险装置才是合法的。”

    莫尔大法官继续说,很多权威性的教科书和判例都可以用来支持初审法院对这个原则的适用意见。侵权行为法重述第85节也认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土地占有人没有权利对进入土地的人和干预他动产的人使用暴力,侵犯他的生命和伤害他的身体,除非侵入者威胁土地占有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最高法院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解读

    1.这个案件的事实实际上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进入到被告的房间里偷东西,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原告因为这个行为被认定为小数额盗窃罪,他因此被判定罚金和短期监禁;另外一个是被告伤害了原告的身体,这就是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这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两者不能够相互抵消。

    2.就后者而言,非法闯入是最古老的侵权行为之一。在古代法中,半夜侵入他人的住宅,房主可以将侵入者杀死。东西方古代法律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因为在古代,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随着文明的进步,房屋占有人的这种权利越来越受到了限制。早些时候,限制房主不能够恶意侵犯或者伤害入侵者的生命或者身体,晚些时候,法律对房主加上了人道的责任,要求房主对入侵者承担一种合理注意的义务。

    3.本案两级法院的观点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相关表述都清楚地划定了界限,这就是只有非法入侵者在危及房屋占有人生命和身体的紧急状况下,占有人才可以对非法入侵者采取非常的措施,比如包括枪击和伤害,在其他情况下还包括设置电网,放逐猎犬。除此之外,占有人要对非法入侵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中的法理依据是: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人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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