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件
  当前位置:主页>案件>案件点评>文章内容
丈夫赠房给二奶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孟明权 谢丽君   发布时间:2007-05-23  
    [案情]

    李某(男)与陈某(女)系夫妻关系。李某开了一家私人企业,罗某在该企业当会计,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李某用30万元现金给罗买了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则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愿意返还。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30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李某将其赠给罗某是自愿行为,罗某主观上未与李某串通的故意,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陈某无权要求罗某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一半即15万元,因为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有一半的份额,李某对陈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3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且他们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30万元还是1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作者单位: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上一篇:由本案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下一篇:一起校园伤害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分析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由一肇事逃逸案谈机动车致人损害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租赁
·揭发另一案件的同案犯是否认定为
·该案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
·由本案看民事判决的成立与效力
·用赠与的宅基地建房能否取得房产
·拾到物品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的行
·由本案谈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由本案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一起校园伤害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分
·再谈肾脏被盗该如何处罚
  相关文章
·由本案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一起校园伤害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分
·由本案谈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再谈肾脏被盗该如何处罚
·拾到物品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的行
·驳《人体器官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
·用赠与的宅基地建房能否取得房产
·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该从何时起
·由本案看民事判决的成立与效力
·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该案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
·本案应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