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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加害事实以勒索他人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江云聪   发布时间:2004-12-29  
    [案情] :

    2004年5月11日11时,被告人林某因没钱花,遂改变声音向其表姐打了三次电话,称:“你表弟在我手上,限你在今晚10时前拿5000元放在中山公园门口第一个垃圾桶,否则准备收尸。”当晚22许,被告人林某到中山公园门口欲取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分歧]: 

    本案是犯罪未遂没有异议,但应定何罪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因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恫吓、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诈骗罪。理由是:本案的被告人虽然采用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但威胁的内容是建立在虚构事实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均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主观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但两罪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的人身权或者其它权益。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是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的形式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手段实质是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内容包括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的生命、人身、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就本案来看,被告人林某因没钱花,以他人的口吻向其表姐打电话索要5000元,并以如没有拿到钱即杀死“表弟”相威胁,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犯罪的行为已指向其合法的财产权,且感到表弟的人身安全已受到了威胁,林某的行为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但笔者认为,本案是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不能只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更要以法律的角度来综合评价林某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林某虽然已向他人发出了威胁的内容,但内容的实质是虚构的,林某既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可能杀死自己,其威胁要杀死“表弟”的内容不可能实现,其犯罪的客观方面完全符合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诈骗罪的特征,其所侵犯的客体只是其表姐的财产所有权,而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人身权。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是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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