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件
  当前位置:主页>案件>案件点评>文章内容
结扎后再孕 健康权谁买单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瑜 易亚萍   发布时间:2006-06-02  
    [案情]:

    6月2日,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机构为患者行结扎手术时操作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林珍在术后两年再孕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林珍诉称其于2003年5月18日在被告处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两年后,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宫外孕,腹腔内出血。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41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531元。

    被告泸县某妇幼保健院辩称: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行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再孕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属于结扎手术并发症。林珍在结扎二年后怀孕,不能排除其进行了输卵管再通手术的可能,医方手术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林珍于2003年5月18日在被告处(泸县某妇幼保健院)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2005年8月7日,其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即宫外孕),腹腔内出血,其间住院5天,并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手术操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1款(8)项、《民法通则》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林珍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67元。

    [评析]:

    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虽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输卵管结扎术有一定的失败率,因此属计划生育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1款(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本案被告只有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才能免责。但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能反映手术全过程,也无具体的手术操作步骤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林珍再孕后,虽然切除了右侧输卵管,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因其已生育子女,所以该精神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因此法院对林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上一篇:本案应如何定性   下一篇:本案电动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交警处罚是否合理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由一肇事逃逸案谈机动车致人损害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租赁
·揭发另一案件的同案犯是否认定为
·该案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
·由本案看民事判决的成立与效力
·用赠与的宅基地建房能否取得房产
·拾到物品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的行
·由本案谈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由本案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丈夫赠房给二奶 妻子能否要求返
·一起校园伤害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分
  相关文章
·本案应如何定性
·本案电动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交警
·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
·本案程序瑕疵导致再审是维持原判
·该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共有
·为了行贿而贪污是否构成贪污罪如
·从一起案件谈如何正确理解从旧兼
·碰撞痕迹未取到 事故责任谁买单
·“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无
·从一起劳动争议案谈件救济途径的
·公鸡伤害儿童 赔偿责任谁担
·出卖承租的船只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