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件
  当前位置:主页>案件>案件点评>文章内容
无证驾驶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史金花   发布时间:2006-06-12  
    [案情]

    马某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200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马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年11月21日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2005年11月28日马某向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马某不服,于2006年1月6日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章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马某于2006年2月27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审理情况]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马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马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无证驾驶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如果无证不驾车上路,就不可能发生本次事故,就能避免伤害,所以无证驾车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马某作为企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受伤,其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排除性规定,应当认定工伤。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马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这里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应作何理解?笔者窃认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马某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也无法认定马某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马某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上一篇:谁是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   下一篇:公鸡伤害儿童 赔偿责任谁担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由一肇事逃逸案谈机动车致人损害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租赁
·揭发另一案件的同案犯是否认定为
·该案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
·由本案看民事判决的成立与效力
·用赠与的宅基地建房能否取得房产
·拾到物品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的行
·由本案谈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由本案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丈夫赠房给二奶 妻子能否要求返
·一起校园伤害案的疑难法律问题分
  相关文章
·谁是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
·公鸡伤害儿童 赔偿责任谁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问
·“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无
·该订房意向书为何能认定为商品房
·从一起案件谈如何正确理解从旧兼
·从一起案件谈无意思联络侵权理论
·该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共有
·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
·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
·发回重审案件原告撤诉鉴定费和上
·本案应如何定性